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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拓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 发布时间:2019-11-18 09:18:00 | 点击2774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拓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拓市场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与范围

2016年度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防范出口风险、参加境外展会以及开展境外认证、商标注册及境外专利申请等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给予支持。

由于2017年度上级下达中小企业拓市场资金额度较上年减少约60%,我市项目申报优先支持2016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长5%以上的企业,出口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个,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

二、申报要求

(一)中小企业拓市场项目须先通过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提交项目申请,并报送书面材料,详见附件—2017年度支持中小企业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网络和纸质资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他事项

(一)已享申报乐清市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的各类项目不再重复申报,2016年乐清支持境外展会目录内的展会不属于本次申报范围。

(二)未注册资质的企业须先在网络管理系统注册企业信息,并提交资质审核材料(盖公章):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相关凭证材料须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供审核后退回,所有复印件要盖公章装订在拨付申请表后,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还须加盖财务章)。

(四)申报材料送至乐清市商务局外贸公平贸易科。

联系方式:

乐清市商务局 外贸公平贸易科

电话: 0577-61882175

地址: 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行政管理中心 商务局205室

 

附件:2017年度支持中小企业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乐清市商务局

               2017年3月7日

 

 

附件

2017年度支持中小企业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由于2016年度资金额度较上年减少约60%,我市2016年度项目申报优先支持当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长5%以上的企业。

(三)项目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实施,并以项目实际发生时间为准。

(四)对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

(五)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团体申报的重复项目,以团体项目为准。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企业在网络管理系统 (http://www.smeimdf.org.cn) 提交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所有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相关项目的凭证资料(外文文件或证书,需附上中文翻译)。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凭证资料(项目名称格式为:年份+合同中所列展会全称)

1. 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应有摊位数量、摊位面积等信息);

2. 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应列明展位费和其他参展费用等信息);

3. 组展方出具的有关展位面积和展位费的确认函;

4. 参展人员的护照或者港澳通行证(含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无出入境日期签章的,需提供出入境日期记录(企业可以到出入境管理局或者海关调取出入境日期记录);

5.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6. 展会期间工作照片(能显示参展人员、摊位号、参展企业名称和参展商品)。

(三)认证项目凭证资料(项目名称格式为:产品名称或产品型号+认证标准名称+认证项目类别)

1. 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认证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报价单复印件;

2. 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 所委托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相关文件复印件;

4. 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报告中有关结论性内容的复印件;

5.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项目凭证资料(项目名称格式为:注册地+商标类型+“商标注册”)

1. 项目申报单位与商标注册代理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 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3.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五)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凭证资料(项目名称格式为:产品+专利申请地+专利类型)

1. 项目申报单位与专利服务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 专利注册证书复印件;

3.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六)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信保通EDI)凭证资料

1. 项目申报单位与EDI企业端的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

2. 所开发系统对应具体功能的截图打印资料和由双方确认的系统交付使用验收单;

    3.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的信保通EDI项目立项申请单复印件、信保通EDI项目测试意见反馈单复印件(加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业务专用章);

4.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

(七)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海外资信服务项目)凭证资料

1. 报告封面和目录的复印件;

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的资信报告收费通知书;

3. 报告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

4. 对于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年度资信产品服务协议,且定制资信报告费从年度资信费用中抵扣的企业,除上述1-3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协议复印件、企业资信服务委托单(加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业务专用章)复印件。

(八)改善融资服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项目)凭证资料

1. 项目申请单位与融资银行的融资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双方基于项目申请单位出口应收账款形成融资关系的材料;

2. 该出口保单融资合同项下的还款凭证复印件等可以证明项目申请单位本期实际发生融资利息的材料(加盖银行公章);

3. 融资银行向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该出口保单融资合同项下的放款凭证等可以证明融资银行已提供融资的材料,其他可以证明融资银行是运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向项目申请单位提供融资的材料;

4.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单明细表复印件、赔款/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