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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的 “新十条”政策

来源:本站 | 发布时间:2019-11-18 09:17:00 | 点击2801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的

“新十条”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中国制造2025”,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培育引进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壮大乐清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乐委发〔2018〕***号),通过培育新动能,加快实体经济振兴,推动乐清迈向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世界级先进电气产业集群,制定本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服务。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足1.5%的,原则上不给予市本级科技项目立项资助。

二、加大创新平台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各类公共创新载体发展,鼓励支持全市企业争创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的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分别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每年还为乐清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乐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创新水平和服务地方绩效为主要考量,年度评价位于温州市前十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四、突出支持重点产业科技项目。围绕“三大产业领域”重点产业,对列入温州市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遴选出的产业项目加以重点扶持,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温州市、乐清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完成实施后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加速发展科技服务业。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三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50%的标准确定)。

六、努力畅通资本对接渠道。对银行机构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余额、保险公司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余额全年增量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助资金,风险补助金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在贷款或承保发生损失后按损失额申请兑现。政策性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转贷给乐清市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年按月均贷款余额的0.25%给予政策性银行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实施“人才科技贷”,市科技局与乐清农行、省担保集团三方合作,由市科技局出资3000万元,设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放大贷款规模7亿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千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实行贷款基准利率。

七、帮助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和融资成本。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对企业为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付息的50%、最高30万元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每一项目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企业培养创新人才。安排财政资金奖励年度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奖励采取分档分配法。财政奖励的额度按从事研发岗位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20万年薪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两类人才的工资薪金收入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60%,再乘以(分档比例×70%+增幅30%)计算。其中对地方综合贡献1亿元(含)-10亿元的,按100%分档;对地方综合贡献4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80%分档;对地方综合贡献4000万元以下的,按50%分档。

    九、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积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企业每年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全额奖励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专利范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备注:本政策涉及的资金资助或者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可以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原有关科技创新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